國辦發〔2020〕4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 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的要 求,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 確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 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 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 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 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 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 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 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 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 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進和實踐探索中,要把握好 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嚴格依法依規,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 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個人、企業等各類主體切 身利益,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二是準確界定范圍, 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 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三是確保過懲 相當,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 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 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四是借鑒國際經驗,既立足我國國情, 又充分參考國際慣例,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不統一的領 域慎重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相關措施與國際接軌。
二、科學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
(一)明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將行政機關及法律、 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行政 機關)掌握的特定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 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并實行目 錄制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 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編制并定期更新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 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目錄信息的建議,部際聯席 會議牽頭單位梳理匯總目錄,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相 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提請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 施。各地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參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 錄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二)嚴格規范失信行為認定依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 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烧J定失信行為的 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 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 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后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
三、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 。
(三)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圍和程序。公共信用信 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種范圍內共享,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 則確定,并在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明確。完善信息 共享機制,推動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 公示系統以及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 享,對于可共享數據要明確采集部門,做到“一口采集、充 分共享”。
(四)依法依規確定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范圍。公共信用 信息是否可公開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并在編制公 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 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 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五)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的統籌管理。公共 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其他有關規 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指定的網 站公開相關信息?!靶庞弥袊本W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 示系統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 息進行統一公開,并與公共信用信息認定部門公開的內容、 期限保持一致。
四、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 。
(六)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設列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 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 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范圍,嚴格按照《國務院關 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 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規定,限制 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 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 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 信行為的責任主體。
(七)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在全國范 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 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 確定,認定標準應當充分征求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及其他 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 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 30 日。 認定標準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 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認定標準應當一并明確名單移出條件、 程序以及救濟措施。認定標準制定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標準 執行效果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及時修訂。僅在地方范圍內實施 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由地方性法 規規定。
(八)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行政機關 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 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 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由認定部門依托相應的行政決 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 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必要時也可由認定部門單獨制作認定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原則上應 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認 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九)依法依規確定失信懲戒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減 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 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 據,并實行清單制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 門依法依規編制并定期更新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部 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 入清單失信懲戒措施的建議,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梳理匯 總清單,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 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提請部 際聯席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各地可依據地方 性法規,參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制定程序,制定 適用于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任何部門(單位)不 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 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十)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 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 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單位) 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 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 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相關行業主管(監 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 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 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 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制定 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明確修復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復條件 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 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 蔽或刪除。
(十二)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 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切實解決“信 用修復難”問題。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全國信用 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信 用修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七、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 統要按照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的要求,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 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 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 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 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
(十四)加大個人隱私保護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 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公共信 用信息目錄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 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 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 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 力度。相關部門要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 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范 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 行為。
八、著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 。
(十五)加快推動信用法律法規建設。堅持遵循法治軌 道,加快研究推進社會信用方面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理順 失信懲戒與行政管理措施的關系,夯實法治基礎?,F行法律、 法規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確有必要加大懲戒力度的,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修法建議,確保失信懲戒 嚴格依法依規開展。
(十六)嚴格依法依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 規嚴格規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開范圍,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確保社會信 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運行。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 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 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應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 戒。堅決查處和打擊各類侵權行為,依法依規保護信用信息 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依規保護各類信用主體合 法權益。
九、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落實主體責任。
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本 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 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牽頭單位要協調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已獲明確授權的責任單 位做好相關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切 實履行統籌協調職責,對本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 強規范指導。 強化追責問責。對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外違法違規記錄、 共享、公開信用信息,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 懲戒措施,以及不按標準和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不按規定及時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 位和人員責任。 加強宣傳解讀。鼓勵各類媒體積極開展誠信宣傳教育, 深入報道誠實守信的先進典型,對失信行為和事件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倡導誠實守信。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 商會、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 策,積極回應各界關切,強化正面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把握時間節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 對已經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 戒和信用修復等措施進行梳理評估,對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 要及時規范。對有明確依據可繼續保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制度設置過渡期,在 2021 年底前按本意見要求對需要調整 的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更新,過渡期后與本意見要求不 符的一律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0 年 12 月 7日
Host List
hot news